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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在碑志 五代武人之文
穷尽挖掘并研究墓志碑文里的信息,为五代阶层流动、文武交流研究提供新材料,揭示隐藏在墓志碑文里的五代武人宦海浮沉。
ISBN: 9787559840127

出版時間:2021-08-01

定  價:118.00

作  者:山口智哉 李宗翰 刘祥光 陈韵如 柳立言 编著

責  編:赵艳
所屬板塊: 社科学术出版

圖書分類: 人文社科 Non Fiction

讀者對象: 历史学研究者、爱好者;唐宋史研究者

裝幀: 精装

開本: 16

字數(shù): 320 (千字)

頁數(shù): 480
圖書簡介

五代時期武人有著怎樣的社會地位?為何會出現(xiàn)忠而復叛的現(xiàn)象?是否真的像宋太祖所說的武人是社會動亂的亂源?五代是否真的“重武輕文”?宋初是否真的“重文抑武”?……揭秘藏在墓志碑文里的五代武人的宦海浮沉。

本書通過解讀五代武人的墓志和碑銘,為五代階層流動、文武交流研究提供新材料。書中從文人如何書寫武人、武人之文事與武功、武人之后代和轉型三個方面,分析解讀五代武人的家庭結構、仕宦經(jīng)歷、上升通道、觀念信仰等,探討并重新評估了武人在五代至宋初的歷史角色和地位。另外,作者還提出了一系列頗富啟發(fā)性的議題,如:武人是否對“致治”有一定的貢獻,而不只是宋太祖所說的“致亂”;武人品德和信仰是否符合儒家的嚴苛標準;等等??梢哉f,本書是從五代之“武”追溯宋代士大夫官僚制度的源流,并透過石碑和石刻這類“文”的表現(xiàn)加以闡釋的劃時代成就。

作者簡介

柳立言,1958年生于香港,普林斯頓大學東亞系博士,著名歷史學者,現(xiàn)任臺灣“中研院”史語所研究員,專于宋代家族、社會和法律研究。在《歷史研究》等刊物發(fā)表論文近百篇,代表作《宋代的家庭和法律》《宋代的宗教、身份與司法》《人鬼之間:宋代的巫術審判》。

圖書目錄

前言 /1

第一編 文人如何書寫武人: 文字與實相

六問孤證(趙鳳) /3

數(shù)目字會說話(李存進) /27

盡在不言中(韓通、宋太祖、董氏) /52

才兼文武是否墓志應有之義(張秉、史弘肇) /78

第二編 武人之文事與武功

吏治與武功:魚與熊掌? /101

四世武官以刀筆久任(鍾公) /102

六代婚宦書與劍(蕭符、蕭處仁) /112

武人在地之光(任漢權) /163

一所懸命(郭進) /173

武人之品德與信仰 /239

英雄難過美魂關(馬文操、馬全節(jié)) /240

布衣將相殺婦佞佛(宋彥筠) /278

不遠鬼神文武皆然(劉拯、劉再思、劉永) / 310

第三編 武人的后代和轉型

數(shù)世聚居兼仕文武(國礹) / 343

沙陀王朝武人刺史賣劍買牛(周令武) /353代北武二代為良二千石(孫漢筠、李存進) / 388

別了沙場(張秉、張昭允、張正中) /407

總論 /429

序言/前言/后記

武人是五代社會動亂的亂源嗎?

與南方諸國相比,北方的五代(梁、唐、晉、漢、周)一直被學人認定是亂世,而主要的亂源是武人。無可否認,這是真相,但只是部分而非全部的真相。要發(fā)掘更多甚至更重要的真相,理應利用墓志碑銘,一則因為它們是許多國史傳記的前身,二則它們對墓主家人、仕歷和婚姻的記載,遠多于正史。不難發(fā)現(xiàn),不少在朝廷或在地方上足以致亂或致治的武人,憑著武功起家之后,他們的家人和后代都兼學文武,有些學習文事,有些學習武功,有些兼習兩者。他們也兼仕文武,有些是文官,有些是武官,有些先后兼任。有時他們也兼治文武,有些在文事有治績,有些在軍事,有些兼得魚與熊掌。當然,他們也文武通婚,與文人氣味相投和利益一致。兩個問題油然而生:其一,武人在五代和宋初的歷史角色和地位,是否必須重估?甚至連宋代在歷史分期如“唐宋變革”的角色也要重估。其二,利用墓志碑銘作為論據(jù),應如何克服“隱惡揚善”“以虛為實”或“這些不過是墓志題中應有之義”的疑慮?

對五代武人,三位專門研究軍政的老、中、青學人的觀點如下:

王賡武(Wang Gungwu)的名著The Structure of Power in North China during the Five Dynasties及其中文版《五代時期北方中國的權力結構》至少經(jīng)過編者注:腳注中若出現(xiàn)相同的參考文獻,只在首次出現(xiàn)時標明詳細版本信息,再次出現(xiàn)時,省略出版地、出版社與出版年;常見的史料,作者亦省略,比如《宋史》《舊五代史新輯會證》等。補充說明性質的腳注中若出現(xiàn)參考文獻,為了使說明文字語句連貫,采用括注的形式注明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一次修訂和兩次重刊(1963、2007、2014、2015),但對武人的評價不變。王氏沒有否認五代道德混淆、無法無天和紊亂脫序,但認為這些描述無助于了解當時的社會和政治發(fā)展,而“新的探索應擺脫儒家的先入為主(Confucian preconceptions),……那是苛嚴和缺乏同情心的”。于是,王氏只探討軍權,主要是天子親軍的重建和爭雄,但至少留下五個尚待探討的疑問:

一、五代武人真的不能符合儒家的價值標準嗎?他們被大量選入真宗朝編撰的《冊府元龜》受到贊揚,那些編撰者不正是儒臣嗎?他們難道沒有采用儒家規(guī)范作為選錄的標準嗎?

二、五代武人不乏允文允武堪稱“儒將”的人,他們?yōu)楹尾荒芊先寮覙藴剩?

三、一般武人,即使出身綠林也要遵守幫規(guī),他們成為朝廷命官之后,是否仍要遵守一定的行為準則或“武士之道”(以下有時簡稱“武德”)?如是,與傳統(tǒng)的武德有何異同?如《左傳》“武有七德”列舉用武所要符合的七種條件——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眾、豐財——是否仍為五代用武者(當然包括武人)所遵從?例如西蜀的多位節(jié)度使,“或以他職留成都,委僚佐知留務(治理地方鎮(zhèn)所),專事聚斂,政事不治,民無所訴”,蜀主乃以東川為武德軍,“取武有七德以為軍號”,作為武人鑒戒;宋仁宗朝的知諫院張方平也說:“武有七德,安民為本”,以安民為七德之首。事實上七德不但見于宋代的詔令、奏議,還見于基層讀物《小學紺珠》。此外,宋太祖以殺降為“不武”之甚,把白起逐出位于武學的武成王廟,這個出自武人之口的武德,難道不符合儒家標準?

四、研究權力是否應兼顧軍與民?拜制度所賜,如諸司使副既可到軍隊任職,亦可到地方擔任刺史至節(jié)度使,大量武人乃成為地方首長,集合管軍與治民(含財和刑等)兩權于一身。所以,探討權力結構,不能只看武人的武功而不顧他們的民事。

五、新史學應否兼顧高層與基層?我們一方面應探討新的權力結構“在政治上”(如中央與藩鎮(zhèn)的關系)有沒有減少還是增加了無法無天和紊亂失序的情況,另一方面也應同情百姓,追究新的權力結構“在社會上”有無改善庶民的生活。

一言以蔽之,只要探討武人是誰和他們的吏治,便能檢討“儒士之道”與“武士之道”有何交集了。

黃寬重《中國歷史上武人地位的轉變》(1990)可能代表直至今日的主流看法。他說五代“軍人干政,兵變迭生,武人不僅成為政局遞嬗的主導力量,更是政權轉移、政治敗壞的重要因素”。類似意見也常見于教科書,如高明士和甘懷真等人編著的《隋唐五代史》(2006增訂本),認為五代政局的特質之一是“暴虐殘殺成性”,其“政治風氣的敗壞,實為中國史罕見?!蛭宕嘀饕⒃谲娛聦㈩I之手,而這批武夫悍將的橫行暴虐,較諸唐末大混亂不遑多讓,遂使黃河流域之民眾,疾苦日甚。以致白骨蔽地,荊棘彌望,百姓有如生活在水深火熱之困境中,其慘況實難以想象與形容”?!秳蛑袊贰返谖鍍陨掀?2009)第一章《五代》有點舊酒新瓶,讀者不如直接閱讀陶懋炳《五代史略》(1985)、王仲犖《隋唐五代史》下冊(1990)和鄭學檬《五代十國史研究》(1991),后兩書居然不在劍橋書目之中;較新的著作亦無多大進境。

方震華(Fang Cheng-hua)認為文治與武功難以并存,而武人難行文治。他的“The Price of Orthodoxy: Issues of Legitimacy in the Later Liang and Later Tang”(《正統(tǒng)王朝的代價——后梁與后唐的政權合理化問題》,2005)與王賡武的意見稍有不同,以為后梁為了尋求正統(tǒng),政治領袖愈來愈擁抱儒家的價值系統(tǒng)(increasingly embracing the Confucian value system),“也間接造成這些武人統(tǒng)治者的文儒化”,結果卻是災難連連,如“后梁末帝重視文治,卻缺乏統(tǒng)兵的能力,終為李存勖所滅”。本來以武取勝的“李存勖在滅梁后暫停軍事擴張,致力模仿唐代皇帝的形象,……執(zhí)掌大權的郭崇韜則努力重建由世族領導的文人政府,而這兩點都成為其政權快速滅亡的原因”,這豈不是以文誤國?在專書Power Structures and Cultural Identities in Imperial China: Civil and Military Power from Late Tang to Early Song Dynasties (AD.875-1063)(2009),方氏以三頁的篇幅討論武人形象的改變,如與文士交流和學文,一些子孫亦允文允武,但總的來說,武人“缺乏一個道德傳統(tǒng),足以抗衡行之已久的儒學(Confucianism),……武人風格不能產生一個價值系統(tǒng),能夠將軍事行動法理化/正統(tǒng)化”,又認為“武臣的統(tǒng)治對庶民帶來嚴重的苦痛,進一步破壞武人的道德形象”,似乎又重復了王賡武的說法。無論如何,“重視文治”的后梁末帝在位約十一年(913—923),于五代最長,遠過僅四年(923—926)的后唐莊宗李存勖和后來任何一位君主,不管他們是重文還是重武,那又如何能夠推論,謂重文是王朝短祚的原因呢?在位次長的是約八年的后唐明宗(926—933,歐陽修誤以為最長),被《舊五代史》稱許為“力行于王化,政皆中道,時亦小康,近代已來,亦可宗也”,毫無疑問是因為他能兼重文治和武功(見本冊《沙陀王朝武人刺史賣劍買?!?,故也實在推論不出文治是短祚之因和文武不能兼治兼得。

今人可能被古人誤導,或不加細想,把他們的“論點”誤作“論據(jù)”,或對武人過于嚴苛,例如要求他們十項全能,只要有一二項失足,便全盤否定。我們先看古人對五代武人的論點或觀點,以下列三個最為重要,然后逐一檢視。

針對武人之貪殘害民,宋太祖說:“五代方鎮(zhèn)殘虐,民受其禍,朕令選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縱皆貪濁,亦未及武臣一人也”;《宋史·文苑傳》說:“藝祖革命,首用文吏而奪武臣之權,宋之尚文,端本乎此”。兩說都被學人視為宋代重文輕武的由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武人不能文治。

針對武人不遵法制,《宋史·刑法志》說:“時天下甫定,刑典弛廢,吏不明習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

針對武人鮮能識書或吏治,太祖“謂侍臣曰:‘朕欲武臣盡讀書以通治道,何如?’左右不知所對”。

如所說屬實,那五代的武德既難以符合儒家的要求,也不構成自成一格的價值系統(tǒng)。在統(tǒng)治階級里,即使是中高層的武臣,也普遍沒有文識,欠缺道德,不守法制,鮮能吏治,禍國殃民。他們是“致亂”之源,根本談不到“致治”,故宋太祖要把他們的治權移交文臣。既然如此,學人甚少探討武人之治,更不會追究他們是否治亂相若,甚至治多于亂了。

然而,這些觀點大可商榷。首先看它們的性質:就史學三論來說,它們僅是“論點”,不是“論據(jù)”,用它們來“推論”五代武人不能文治,就好像我們推論秦檜是奸臣,證據(jù)是古人說他是奸臣,那當然是流于人云亦云的。我們最好列舉事實(fact)或事件(event)作為直接論據(jù),再引用古人和今人較有憑據(jù)的論點作為輔佐證據(jù)。不管出自古代名人或現(xiàn)代大師,欠缺憑據(jù)的觀點和論點,最好不要用作直接證據(jù),更不能用作最重要的證據(jù)(本冊《不遠鬼神文武皆然》)。

論點又分“專論”和“泛論”(generalization或概括性評論),前者針對個案,后者針對眾案。以偏概全或以小見大時,必須留意個案的“代表性”;以全概偏或以大見小時,也必須留意其“涵蓋度”。且看一個批評五代吏治的泛論:魏泰(活躍于神宗至徽宗)自謂其《東軒筆錄》乃“姑錄其實以示子孫而已,異時有補史氏之闕,或譏以見聞之殊者,吾皆無憾”,亦即魏氏所記有時與眾不同,但均是實錄。今人亦認為,“總的來說,在宋人筆記之中,它還是史料價值較高的一種”,應大致可信。魏泰說:“五代任官,不權輕重,凡曹、掾、簿、尉,有齷齪無能,以至昏耄不任驅策者,始注為縣令,故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甚者誅求刻剝,猥跡萬狀,至今優(yōu)諢之言,多以長官為笑?!币恢钡搅恕胺段恼傺停蛄钐煜逻x人,用三員保任,方得為縣令,當時推行其言,自是縣令得人,民政稍稍舉矣”。不知這些為數(shù)眾多,且最接近人民的基層官吏,是文人還是武人居多?難道文人不是致亂之源?假如到了范仲淹之世,才“民政稍稍舉”,那五代末年與北宋初期恐怕是五十步笑百步。這種泛論,應相信哪些部分?無論是學生或老師,都應分清哪些是論點,哪些是論據(jù),不要把缺乏論據(jù)的論點當作論據(jù),以訛傳訛。

其次看這些觀點的提供者,最重要的當然是宋太祖,以過來人說過來事,又是皇帝,誰敢不信。其實不盡然,太祖的布衣交兼兒女親家王審琦家族就不是他所說的“方鎮(zhèn)殘虐,民受其禍”和少讀書不通治道。審琦為節(jié)帥,以不事聚斂和尊重舊制贏得《宋史》的贊美,說他“政成下蔡,……卓乎可稱”。王氏以武功起家之后,子弟文武兼習、兼仕和通婚,有些更能兼治,于民事和軍事均有治績,其姻家劉氏家族也是如此(本冊《不遠鬼神文武皆然》)。這種文武兼資用(capitalization)的情況,早見于五代初年。梁太祖朱溫甫即位便公開表揚“文武材”,鼎鼎大名的武將牛存節(jié)家族,及其同樣鼎鼎有名以治理河南建立不世功業(yè)的姻家張全義家族,還有中層的蕭氏家族,莫不文武兼學、兼仕、兼治和通婚(本冊《六代婚宦書與劍》)。到了五代末年,后周兩位皇帝尤其重視吏治,在詔撰的兩個《屏盜碑》里,表揚兩位武人文武兼資,是與皇帝“共理”天下的“良二千石”(本冊《武人在地之光》及《一所懸命》)。事實上宋太宗亦勤習詩詞、書法和法律,追求允文允武和出將入相的傳統(tǒng)武德。太祖既是過來人,豈會不知,他只說同行的壞話(部分真相)不說好話(其他真相),當然有政治目的,我們不要中了這位武人的心計。

事實上,針對太祖因武臣殘虐而將其治權移交文臣的說法,經(jīng)過一段時間之后,朝臣提出更多的解釋或真相。如賈昌朝在仁宗慶歷二年(1042)上奏說:“太祖初有天下,鑒唐末五代方鎮(zhèn)武臣土兵(native土著,不是士兵)牙校之盛,盡收其權,當時以為萬世之利。及太宗所命將帥,率多攀附舊臣親姻貴胄?!奔拔飨姆矗稳藢覒?zhàn)屢敗,“此削方鎮(zhèn)兵權過甚之弊也?!擞糜H舊恩幸之弊也”;隨即指出,“太祖監(jiān)\[鑒\]方鎮(zhèn)過盛,雖朘削武臣之權,然邊將一時賞罰及用財集事,則皆聽其自專,有功則必賞,有敗則必誅,此所謂馭將之道也”。由此可知兩點:其一,太祖要奪去武人治權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削弱有著強烈地緣(即土)和親緣關系,而且“過盛”的武人勢力,務使方鎮(zhèn)無力挑戰(zhàn)中央,簡單說就是“削藩”,關鍵應是“權力”多于“治亂”。其二,削權之后,太祖和太宗仍然重用為數(shù)不少的舊將,并把軍中的刑賞和地方的部分財富“聽其自專”,而且一任十多年,成為所謂祖宗馭將之法,如“結之以恩,豐之以財;小其名而重其權,少其兵而久其任”。在此,太祖和太宗最重要的考慮,在如何馭之,而非輕之或抑之,故在“小其名”和“少其兵”之后,便可“重其權”(充分授權)和“久其任”了(本冊《一所懸命》)。

最后,看這些論點的內容是否完全符合事實。就道德來說,儒家之最高要求應是忠義,而歐陽修《新五代史》說:“予于五代得‘全節(jié)’之士三,‘死事’之臣十有五,而怪士之被服儒者以學古自名,而享人之祿、任人之國者多矣,然使忠義之節(jié),獨出于武夫戰(zhàn)卒,豈于儒者果無其人哉。”總計十八人之中,只有李遐和孫晟是文人,武、文比例是16∶2,武人大勝文人。我們可以不同意歐公的界定,但他至少拿出數(shù)據(jù)來(參本冊《數(shù)目字會說話》)。

更值得注意的是武成王廟的配享。能夠入祀者足以作為武臣之典范,即使不能自成一個價值系統(tǒng),也相當符合儒臣的要求了。太祖即位后三年(963),看到白起在七十二賢之列,以其“殺已降,不武之甚”,涂抹其像,并下詔由三位文臣檢討入祀之資格,結果一共退去二十三人,補入二十三人,其中三人是五代武將。重訂之后,就國祚與人數(shù)之比例來看,第一高的是魏晉南北朝,第二高竟是五代,第三隋唐,第四漢代,第五春秋戰(zhàn)國。無論是質和量,五代堪充典范的武人不差于其他朝代。

就法律來說,杜文玉《五代十國制度》(2006)第十章《立法成就與司法制度的變化》劈頭就說:“對于五代時期刑法變化的研究,還存在不少錯誤的觀點,甚至將這些觀點寫入高校教材之中,影響頗大?!痹诹⒎ㄉ?,他認為“五代時期的法律不過是唐后期的繼續(xù),是沿襲而來的,并未發(fā)生重大變化,因而要說倒退變重,無論如何也算不到五代時期”。在司法上,他也承認“軍事執(zhí)法機構仍是武人掌管,使得整個五代時期執(zhí)法官員素質比較低下的情況難以改變”,似乎有所倒退。有趣的是,連宏在《五代法律制度考》(2007)所舉的司法例子竟是好壞參半。被百姓叫好的,如后唐莊宗、出賣燕云十六州的石敬瑭和后晉安重榮等,都是武人;被叫壞的卻有文人,如后漢宰相蘇逢吉要將賊人和四鄰同保“全族”處斬等。可見在五代法治好的一面,武人實有份;在差的一面,文人也有份(本冊《才兼文武是否墓志應有之義》)。其實,從法律文化的角度言,五代庶民對“非典”司法的感受,跟士大夫,尤其是后世的士大夫,有時并不一樣,喊好或多于叫壞。此外,武人若經(jīng)濟有成,受益的是大眾,司法失敗,受害的畢竟是小眾(第一冊《冤家聚頭文武合》)。無論如何,武人在單一項目失手,不足以抹殺其他項目的貢獻。

就吏治來說,縱使五代乏善可陳,也沒有多少官逼民反的事例。最嚴重的一次是后梁末期(920)的毋乙和董乙起事,很快就被敉平,跟唐代王黃之亂、宋代方臘之亂和明代李自成之亂不能相提并論,或見五代武人治郡不比唐宋明的文人差太多,至少沒有招致國破家亡。

吏治之優(yōu)劣也反映在經(jīng)濟之發(fā)展,杜文玉《五代十國經(jīng)濟史》(2011)的結論說:“五代十國時期雖然北方的經(jīng)濟狀況不如南方那樣繁榮,但是早在后梁統(tǒng)治時期有些地區(qū)就已經(jīng)使經(jīng)濟有所恢復,比如(三位武人)張全義治理下的洛陽地區(qū)、韓建的華州、成汭的荊南等。此外,后唐明宗統(tǒng)治時期,史學界公認是北方的小康時期。尤其后周建立以來,采取了各種措施,大力恢復經(jīng)濟,發(fā)展生產,已經(jīng)使北方的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遠遠地超過唐代末期?!笨梢娫谖淙酥髡?,五代的吏治自始至終都有可觀之處,否則何來復元、小康與超越?

這些真相有沒有反映在墓志里?章紅梅的發(fā)現(xiàn)讓我們既喜又驚。她花了長達九年的時間完成《五代石刻校注》(2017),共收五代拓片224件和十國121件,在數(shù)量上遠遠超過她完全沒有提到的周阿根《五代墓志匯考》(2012)約103件。讓我們高興的是,她再次發(fā)現(xiàn)五代有黑暗的一面,反映墓志沒有一味隱惡。章氏自謂墓志可補史之闕略和正史傳記之訛謬,在她筆下,五代是“血腥分裂的時期”,“也是中國歷史上最黑暗、最凋敗的時期之一。……中原地區(qū),武人專政,……輕視文治,崇尚武功,……與北方重武輕文相較,南方君臣多能禮待文士儒生,積極提倡文教”。讓我們吃驚的是,章氏校注了約345件墓志碑銘之后,竟然完全沒有看到或提到五代光明的一面,她還是以“血腥”“凋敗”和“重武輕文”作為五代的特點。其實,她所說的南方諸國,創(chuàng)業(yè)君王無一不是武人,可見武人及其后代亦未嘗不能“禮待文士儒生,積極提倡文教”。章氏在無意之中也替北方提出一個重文的證據(jù),說修史之時,“為了彌補圖籍的不足,北方各小朝廷擴大搜羅范圍,南方諸國割據(jù)勢力所轄典籍也在采集之中”。如是,還能說北方漠視文化嗎?個人相信,只要憑著常識和心平氣靜地閱讀五代224件以墓志為主的拓片,是很難推論五代是“最黑暗、最凋敗的時期之一”或“輕視文治,崇尚武功”的。不說別的,那些墓志的作者全是文人,其文筆之精彩與學養(yǎng)之高深,毫不輸于唐志和宋志的作者,難道他們不是出自五代的教育和文化環(huán)境嗎?由此可知,成見和誤解絕對影響研究者的判斷和視野。

本冊的特點是完全利用武人的墓志和碑銘,不是去否定學人已發(fā)現(xiàn)的部分真相,而是發(fā)掘更多的真相,從四方面增加我們對武人的了解。第一,文人如何書寫武人。正史傳記的重要史源就是墓志碑銘,后者的一個特點是隱惡揚善和虛實相間,故我們首先分析墓志的筆法,并提出若干研究的方法,或可避免誤解誤讀。第二,武人之文事(或作文治、吏治、民事等,隨重點而用)。武功與文事并非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不少武人出身布衣,對民間疾苦的感受和關懷往往超過書齋里的文人,他們成為地方首長后,往往與文士合作,建設地方。他們是否對“致治”有一定的貢獻,而不是只有宋太祖所說的“致亂”?第三,武人之品德和信仰。與文人相較,有時大同小異,雙方不乏交流的平臺和媒介,如經(jīng)營佛事和與文化僧交游。有時更是武勝于文,如歐陽修認為武人至少在死節(jié)和死事的表現(xiàn)上超越文人。他們是否能夠符合儒家的嚴苛標準?第四,武人之后代和轉型。安史之亂產生一批新的武人,如河朔三鎮(zhèn);王黃起事和后梁、后唐統(tǒng)一北方,又產生一批新人;五代約五十三年亦足以產生新一代的武人。武二代或三代有何重要特征?假如文武兼習、兼仕和通婚是普遍情況,是新興勢力成為既得利益者之后,為了維護其統(tǒng)治階級和階層的地位而采用的普遍手段,那么宋代的“重文輕武”應如何理解?

編輯推薦

五代時期武人有著怎樣的社會地位?是否真的像宋太祖所說的武人是社會動亂的亂源?

五代武人為何會出現(xiàn)忠而復叛的現(xiàn)象?五代將領與最高統(tǒng)治者的關系是怎樣的?

五代武人是否不能兼?zhèn)淅糁尾拍??武人們通過何種方式向文官轉型?

五代武人們如何由被統(tǒng)治階級上升到統(tǒng)治階級,再由統(tǒng)治階級基層上升到高層?

這些問題都能在《五代武人之文》找到相應的答案。本書將如剝繭抽絲、老吏斷案般,循循導引,揭秘藏在墓志碑文里的五代武人的宦海浮沉。

精彩預覽

墓志描述的武人是否可信?

文/李宗翰

近來已有不少學者注意到墓志的重要史料價值,并據(jù)以對中國史作出重要研究。墓志固常有隱惡揚善之筆,然這并不足以抹煞其重要性。其實任何史料都只有部分而沒有全部的真相,都要進行內部考校與外部驗證,當閱讀墓志并發(fā)現(xiàn)可疑處時,研究者自需使用適當分析方法,篩選出可信處而刪去浮夸處,如同我們使用任何其他史料一樣。

故讀志需要講求方法。尤其墓志文字簡練,更需一套方法才能有效抽出重要信息。例如《不遠鬼神文武皆然》中的三個墓志合計只有一千余字,要較為深入探討,不能只靠福至心靈,也極需研究方法。任何研究都是為了回答或大或小的問題,所以我們必須提高問題意識。不論人文或自然科學,產生問題與回答問題的一個基本方法是分門別類,如欠缺這能力,便會亂成一團,治絲益棼。

就歷史研究來說,史學六問既能引發(fā)問題,也有助于分門別類,與之配合的有四個較為重要的方法。一是找出史料的結構和邏輯,加以分段和分行。如列傳和墓志大都是編年體,依時間來分便可。二是數(shù)算篇幅之多寡以抓出史料的重點。三是勤于制作表格,讓讀者一目了然。四是掏空史料,把史料的重要內容,統(tǒng)統(tǒng)納入表格之內,涓滴不漏。之后,盯著表格寫文章,每段都應有一個“主旨”(topic sentence)以籠罩全段,防止出軌,通常放在句首或句尾。

那么如何判斷墓志所載文字是否可信?原則有三:1.若墓志所敘之事有具體事例,則應大致可信,如“于是校覆整理,約貳拾余萬,既著厥效,奏加兵部尚書”,有數(shù)字為憑,雖不一定百分之百準確,但應非憑空捏造。2.對墓志進行外部驗證,即以其他史料考證墓志之內容,如以私的墓志比對公的國史。若研究者能在其他來自不同史源的可信史料中,找到可支持墓志內容的證據(jù),當可判斷墓志所述內容應為可信。3.若無法找到適當史料進行外部驗證,則應特別注意墓志的內部“破綻”。墓志隱惡揚善筆法,常造成墓志敘事的內部“破綻”。隱惡主要有三種:(1)略去不提;(2)大事變小事;(3)美化。揚善亦有三:(1)含混;(2)小事變大事;(3)格套化。細心的讀者有時則可根據(jù)墓志內在結構與信息,破解這些筆法,還原部分歷史真相;不僅如此,善讀者還可從墓志欲隱之處,窺見困惑當代知識分子的若干問題。

(一)外證:以史證志、以志證志

顧名思義,外證指與其他史料對讀,對五代史而言,《舊五代史》《新五代史》《冊府元龜》等三部官修史書特別重要。然而這些史書本身是否可靠?整體而言,我們認為這些史書本身大體是可信的。以郭進吏治事跡為例,他從初任刺史至遙領山西云州觀察使判河北邢州,共八任以上,而在官修史書如《宋史》中至少有三任政績留白,可見史臣不會以無為有,揚善時縱有夸大,亦不至了無根據(jù)。(見本冊《一所懸命》)

故將諸史與碑文對讀,常可據(jù)以判斷墓志或碑文所言是否可靠。同樣以郭進《屏盜碑》為例,若只讀碑文,讀者可能會懷疑碑中所述郭進屏盜與吏治之政績是否可信。然而我們將《宋史》《隆平集》《東都事略》等相關史書對讀后發(fā)現(xiàn),他在精壯之年八任地方首長,五任都有吏治,兼顧理政、治盜和司法,最早見于五代后周之世,最晚見于北宋太宗之時,前后約三十年(951—979),可謂長久如一。他的治績遍及山東兩州、河南一州和河北兩州,后來至少進入三地的名宦祠。士庶曾合資樹立經(jīng)幢,贊美他的治績,皇帝也應吏民之請,下令言官撰寫屏盜碑。他共以屏盜獲建二碑,以善政獲一碑和一舉留。由此可以判斷,屏盜碑所述郭進政績當有一定可信度。而郭進以一介武人卻能文武兼治,也可促使細心的讀者反思五代武人形象與文武交流等相關議題。

使用外證時,史料數(shù)量自是愈多愈好,但研究者也需留意外證的史源問題。有時雖有兩部以上的史書均記載同一事,然分析后卻會發(fā)現(xiàn)它們其實來自相同史源。例如趙鳳“奪人之妻女”一事,同時見于《舊五代史》與《冊府元龜》,雖似眾證,然兩書記載此事之關鍵詞句高度重復,因此兩書若非承襲就是史源大致相同,只能視為孤證。(見本冊《六問孤證》)有時甚至外證的史源即為原碑志,此時若以以外證證碑志,不啻以原史料證原史料,顯然不能成立。如任漢權的事跡除其《屏盜碑》外,傳世史料極少見;雖在道光《濟寧直隸州志》有傳,然稍經(jīng)比對即可發(fā)現(xiàn)完全抄自《屏盜碑》,故不能以方志證《屏盜碑》。需要留意的是,這并不意味方志中的任漢權傳全無史學研究價值;相反的,它可提醒我們,沒有達到國家級地位的武人,仍可能在地方留下大名和治績,故研究重文輕武之學者,還要考慮國家與地方層級之區(qū)別。史料是否有用,常視研究者所提之問題而定。(見本冊《武人在地之光》)

官修史書的可信性亦可用來旁證墓志的可信性:兩者的作者常是同一批人。正史列傳的一個特色是美惡俱陳,而墓志是隱惡揚善。其實后者是前者的重要史源,兩種史料的作者往往是同一批士大夫,對撰寫傳記有一定的原則,只是因不同的場合而下筆有輕重之別。例如劉再思和劉永墓志都有接近正史之處。劉再思墓志所揚之善為預測兇吉,而對使墓主成為異常之惡事,撰者亦有周詳?shù)拿枋?,不下于正史之求實。劉永墓志出自通判之手,對求志者交來的資料,應更具鑒識之能力,簡單說就是內行寫同行。(見本冊《不遠鬼神文武皆然》)

墓志對墓主生平功業(yè)的描述,也常與其他史料相呼應,反映墓志與其他史料之可信性有時不相伯仲。例如宋彥筠墓志描寫其主要戰(zhàn)功共六事,其中有四事集中在后晉。一方面此期確是彥筠事業(yè)攀上高峰之時,另一方面這些戰(zhàn)事也最多出現(xiàn)在其他史料中,反映史家對彥筠戰(zhàn)功之評價,實與墓志撰者相同。(見本冊《布衣將相殺婦佞佛》)凡此等處都提醒我們,墓志記載常有相當高的可靠性,不可僅用隱惡揚善一句話即一筆抹煞。

除此之外,將不同的墓志對讀,亦可檢驗墓志之內容。如孫漢筠為武二代,又以武職起身,一生兼仕文武,然墓志卻以其能文開場,且通篇不提其武事,不禁令讀者懷疑漢筠是否真的能文?然若與其父李存進墓志合讀便可發(fā)現(xiàn),李存進墓志中對其五子均有所描述,其中漢筠有兩個特點:他是諸子中唯一擔任文職(司馬)者,且是諸子才能之中唯一不見“兵”或“武”者。由此可以肯定,漢筠作為將門之子,偏重文事多于武功。(見本冊《代北武二代為良二千石》)

但讀者自需留意墓志之隱惡揚善處,否則以虛為實,難免受人批評。隱惡即將墓主之惡行(1)隱去不提或(2)大事化小,甚至(3)美化。如孫漢韶在正史中明載其叛后唐降蜀,而墓志不提其獻地(隱去不提),只說他“遠貢表章”,確是隱惡。(見本冊《代北武二代為良二千石》)又如趙鳳墓志大力稱贊其吏治,而不提其枉法虐民與非法斂財之事,趙鳳雖因此被后周太祖賜死,墓志卻有為他脫罪或減罪之敘述(大事化小),甚至記載異象以暗示其死之冤(美化),顯然都在為趙鳳隱惡。趙鳳之惡行,在《舊五代史》與《冊府元龜》均有記載,透過對讀,便可讓我們看到其人有善有惡的更多元面向。(見本冊《六問孤證》)然墓志與其他史料之差異也不一定表示墓志有誤,有時只是記事之角度不同,亦即墓志只說出正面真相而非全部真相。記與不記,內容實無沖突,上述孫漢韶、趙鳳之例都屬此類。

墓志為墓主隱惡未寫之事,有時反可凸顯撰者下筆之謹慎不茍。如宋彥筠起于行伍,靠軍功向上流動,歷任刺史、節(jié)度使等職,除武事外亦任不少民事之責,然作為蓋棺論定之銘文,竟無一字提及吏治,實在令人懷疑有無隱筆。考諸《舊五代史》,史臣明白表示彥筠吏治不如漢代四位循吏,《冊府元龜》亦在“貪黷”“富”和“專殺”等類別,揭露其吏治與司法之缺失,可見彥筠之吏治確有可議之處。由此亦可推知,稱贊墓主之吏治并非墓志題中應有之義,撰者若寫下墓主之吏治,讀者不宜理所當然地視之為墓志格套而輕易放過。

墓志不乏夸大墓主事功之例,亦即揚善。常用的手法有三:(1)含混,用模糊的筆法將事功歸于墓主,例如前述的抽象性稱美。(2)夸大,把小事變大事。例如在蕭處仁晚年參與956年后周征伐南唐,占處仁墓志描述其武功之最長篇幅,卻在敘事中隱沒了趙匡胤的頭功。這種將主角與副角混為一談以夸大副角事功的筆法,也常見于國史之傳記。(見本冊《六代婚宦書與劍》)(3)格套,例如為將必勇之類。透過與其他史料對讀,我們常可發(fā)現(xiàn)墓志中夸飾之處,而還原較真實的歷史面貌。

但墓志之揚善也未必均不實。墓志中常見對墓主事跡進行抽象性稱美而無提供具體事例之處,固然不免令人懷疑其真實性,然讀者也應注意,墓志中許多抽象性稱美只是對墓主事跡的高度概括,似虛而實,不宜毫無根據(jù)質疑其真實性;只是若要充分利用,則需以其他史料補充。(見本冊《沙陀王朝武人刺史賣劍買?!?例如馬文操神道碑中,對其子馬全節(jié)之事跡即有不少抽象概括,武功方面有金州之役、安陸大戰(zhàn),吏治方面有尊重文人和文治等,而對照《舊五代史》《冊府元龜》《新五代史》等史書,便可找到對應之具體事跡了。(見本冊《英雄難過美魂關》)

(二)內證:墓志本身

在無外證可以比對時,利用墓志本身的內在結構與信息,也??蓪ζ淇尚哦茸鞒鲆欢ㄅ袛?,方法則是把墓志的信息分門別類,計算提到各事的“次數(shù)”(頻率)與“字數(shù)”(篇幅),最后五鬼搬運和仔細列表。

以周令武為例,由于相關史料極少,我們只能依賴墓志本身對其生平進行分析。令武出身武人家庭,而志文同時述及并稱美他在文武兩方面之表現(xiàn),但墓主是否真的文武兼?zhèn)洌糠治瞿怪窘Y構與內容可以發(fā)現(xiàn),撰者下筆極有分寸:墓志固然同時述及令武的文武表現(xiàn),然重視武事表現(xiàn)遠過文事。志文出現(xiàn)頻率最高的幾個關鍵詞均與武事相關,其中以兵法居首,勇武與武藝居次;篇幅長短也反映相同的重點——志文敘述武事的字數(shù)為文事的五倍。而將志文所述分門別類后,可發(fā)現(xiàn)令武在武事上缺乏獨當一面之軍功,故志文對他的武功并未過度虛美;而在文事上,則從其(1)任期長短,(2)任職州郡之等級或重要性,(3)晉升與否等三點,可判斷他應有一定表現(xiàn),志文之稱美似虛而實,令武確可稱是文武兼?zhèn)渲淙???梢娮邔χ疚闹陌才拧?見本冊《沙陀王朝武人刺史賣劍買?!?又如利用同樣方法將張正中墓表進行分析后,便可發(fā)現(xiàn)其曾祖的官是贈不是任,也看到張家由武轉文、墓主曾被貶官,以及擇婿的條件和姻家的影響等連串事件。(見本冊《別了沙場》)

上述用來判斷周令武文事表現(xiàn)好壞之三點,亦可施諸其他人。如蕭符墓志歷載其仕宦經(jīng)歷,但對其表現(xiàn)卻未提供任何實例,亦查無其他史料可資判斷。而從墓志所載仕歷可知,他仕宦生涯約四十年,扣除可能喪期,任官幾無間斷,任官地點又多為朱溫出征、新得或有意控制之地,并負責軍務與糧備,掌財政近三十年,可見其能力應該備受肯定。(見本冊《六代婚宦書與劍》)同樣的,從孫漢筠墓志所述仕歷可以看出,他的仕途雖然連貫,但53至55歲之間曾有波折,其后官運亨通,并能久任,應是治績不差。(見本冊《代北武二代為良二千石》)

有時墓志本身所提供的信息其實相當明確,只是后代讀者因所處時代脈絡不同而不了解或看不懂,導致橫生疑問。由于墓志撰者多與墓主同屬政治精英,由他們來為墓主撰志可謂內行寫同行,然也正因此而常有一些細節(jié)(常識),作者認為不需交代而在墓志中一筆帶過,卻使后世不明其脈絡的讀者徒生疑惑。劉永墓志撰者對他的升遷大都交代原因,所述似虛而實,如述其大功謂“上殺獲功狀,賜詔褒美,前后屢賞縑帛”,古人當明白該功狀需以實物為據(jù),明列殺獲之數(shù),該詔旨也不能憑空生出,必留下實物為憑,而該縑帛一如官員之錦服,可當作傳家之寶,可謂都屬實事。(見本冊《不遠鬼神文武皆然》)讀者于此等處當特別留心,不應輕議古人。

讀者尤應留意古代官僚體制及其運作,認識愈深,就愈能掌握撰者許多未明言的言外之意。例如皇帝位尊權重,古人通常不敢隨意捏造皇帝之言,故墓志中若出現(xiàn)皇帝之言,可信度應該不低。在孫漢筠墓志即可看到這樣的例子:志文稱頌漢筠之吏治,雖未提供任何實例,在其他史料亦查無相關事跡,然而其實墓志即是借用皇帝之金口證明其治績——志文記載周世宗派遣近臣口諭宣慰漢筠,這種口諭屬皇帝個人對官員之獎勵,并非人人有份,既有皇帝之肯定,或許就不需再列舉實例了。(見本冊《代北武二代為良二千石》)

墓志也會利用墓主職任或大臣舉薦以肯定墓主的事功。如上述劉永墓志即分別利用獲任走馬承受此一重要官職與獲得名臣臧逵之推薦,兩次肯定劉永之吏治表現(xiàn)。墓志撰者采取這種表述方式并非故弄玄虛,而是因為他們本身也是官員,由他們來寫墓志本來就是內行寫同行,加上讀者主要也是都同行,很多地方不需多做解釋,大家自然都能心領神會。

簡言之,不少墓志撰者下筆頗為謹慎,揚善的程度并不如一般所想象的夸大。若能利用適當方法進行分析,當可從墓志中汲取不少有用信息,發(fā)現(xiàn)新研究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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